Page 218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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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2.  授信方面:未依授信條件徵提擔保品、連保人、未按正常作業程序撥

                       貸款項、異常通報未及時處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未按規定處理、未依
                       規定辦理催收作業、未報總行核准即與客戶簽訂和解條件、未保有完
                       整的授信紀錄等。

                    3.  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違反本章各節所述的內部控制制度,因而所發
                       生的缺失事項。



               (三)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未改善事項


                    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自行
               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
               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四)其他應揭露事項


                    1.  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及股權管理業。

                    2.  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
                    3.  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懲處的建議,及應負責
                       之失職人員。(第 17 條)




                           第 10 節  母公司對其子公司內部查核的監督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呈報董  (理)  事會議紀錄、
               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

               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
               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
               考核,經報告董  (理)  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  (理)  事會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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