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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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章  稽核處的風險控管策略



               立即調整其職務。




                                        第 5 節  自行查核制度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定期辦理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對自行查核缺失

               應持續追蹤。
                    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國

               外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
               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  (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已

               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項自行
               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
               核,以及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法令遵循作業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二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並事先保密。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
               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第 25 條)




                                    第 6 節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由董  (理)  事長  (主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

               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對外揭露及於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第 25 條至第 27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  審

               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  事長  (主席)、總經理、總
               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表),並提報董

               (理)  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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