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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2012 年 3 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該法),共 4 章 47 條,對內部控制之設計、執行與查
               核等有詳細的規範。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規定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

               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管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
               部控制制度運作。(第 3 條及第 8 條)。

                    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金管會可對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目的、原
               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
               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訂定規範。

                    金管會也對銀行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
               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等另訂辦法規範。

                    金管會也對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
               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等另訂辦法,加

               以規範。
                    為此,本章僅就該辦法的主要部份,說明稽核處的經營管理策略。有些

               涉及風險控管處、法務處或會計處者,當另外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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