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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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 風險控管處的經營策略
數 200%)、相關金融事業股票 (風險權數 100%)
這些投資的資本扣除很高,必須出售。但是,在政府股市護盤期間,
或股市不佳時,常無法順利出售股票,收回資金。
4. 處分風險權數 100%以上之債券 (包括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5. 重估早期購入之不動價值,以增加第二類資本。但是,必須有一段作
業時間。有時,增加的金額也不大,故效果有限。
6. 新做貸款的利率必須高於金融債券的利率。新做放款之利率 (邊際收
入),必須高於金融債券之發行利率 (邊際成本)。每一筆貸款必須考
慮其風險權數,此權數由 0%、20%、50%、100%,至 200%都有。授
信額度明細表必須增列「風險權數」一欄,以反映授信風險的影響
數。
7. 勸說客戶在 12 月底前還款或不動用,而延至次年 1 月時才動用。在
11、12 月份新做授信時,宜以次年 1 月份動用為授信條件。在 6 月底
與 12 月底減少我國中央銀行在海外分行之存款,以降低風險性之負
債,或將央行之存款,除一部份支援分行外,大部份轉存該國中央銀
行 (其風險權數為 0)。
8. 請其他國營事業比照台電模式,請經濟部國營會出具支持函,在還是
公營期間,政府會對其債務負責。如此,就可以降低授信之風險權數
為 20%。
9. 基本上,銀行宜擬訂中長期資本適足率之政策,讓營業單位之授信業
務,不會因資本適足率不足而受到限制。此對客戶長期友善關係之維
護,才會有利。
第 8 節 對銀行財務進行各種壓力測試
銀行宜對那些會影響授信與投資風險的各個項目,進行各種壓力測試,
以察看銀行承受經濟逆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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