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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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  風險控管處的經營策略



                       數 200%)、相關金融事業股票  (風險權數 100%)

                       這些投資的資本扣除很高,必須出售。但是,在政府股市護盤期間,
                       或股市不佳時,常無法順利出售股票,收回資金。
                    4.  處分風險權數 100%以上之債券  (包括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5.  重估早期購入之不動價值,以增加第二類資本。但是,必須有一段作
                       業時間。有時,增加的金額也不大,故效果有限。

                    6.  新做貸款的利率必須高於金融債券的利率。新做放款之利率  (邊際收
                       入),必須高於金融債券之發行利率  (邊際成本)。每一筆貸款必須考

                       慮其風險權數,此權數由 0%、20%、50%、100%,至 200%都有。授
                       信額度明細表必須增列「風險權數」一欄,以反映授信風險的影響

                       數。
                    7.  勸說客戶在 12 月底前還款或不動用,而延至次年 1 月時才動用。在

                       11、12 月份新做授信時,宜以次年 1 月份動用為授信條件。在 6 月底
                       與 12 月底減少我國中央銀行在海外分行之存款,以降低風險性之負

                       債,或將央行之存款,除一部份支援分行外,大部份轉存該國中央銀
                       行  (其風險權數為 0)。

                    8.  請其他國營事業比照台電模式,請經濟部國營會出具支持函,在還是
                       公營期間,政府會對其債務負責。如此,就可以降低授信之風險權數
                       為 20%。

                    9.  基本上,銀行宜擬訂中長期資本適足率之政策,讓營業單位之授信業
                       務,不會因資本適足率不足而受到限制。此對客戶長期友善關係之維

                       護,才會有利。




                               第 8 節  對銀行財務進行各種壓力測試



                    銀行宜對那些會影響授信與投資風險的各個項目,進行各種壓力測試,
               以察看銀行承受經濟逆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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