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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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

               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  (理)  事長  (主
               席)  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
               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  (理)  事長(主席)核定。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稽核單位及建立總稽核制,並明定總稽核

               聘任、解聘或調職及稽核人員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方
               式。(第 10 條)



               三、配置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據投資規模、業務情況  (分支機構之多寡及
               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
               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第 12 條)



               四、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

                       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
                       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

                       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
                       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
                       員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2.  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3.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二項之規
               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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