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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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第 22

               條)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單位就內部控制
               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所提之查核意見及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

               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23 條)




                                   第 13 節  金融檢查報告的保密



                    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
               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
               序,並提報董  (理)  事會通過。(第 39 條)




                                    第 14 節  銀行監察人的檢查



                    很多銀行的監察人都想藉自己定期的檢查,以實踐其檢查責任。

                    銀行監察人雖有其自己的事業,並無足夠的時間可做銀行查核工作。在
               檢查時,監察人每經常仰賴銀行稽核主管與人員來達成查核工作。雖銀行的

               查核人員系接受監察人的委任擔任查核工作,而有較高的獨立性,可以不受
               行政主管的管理,而將查核報告直接呈給監察人,故可以批評銀行的管理政

               策、實務、程序或制度,而不必考慮可能會因此危及他在銀行的事業。監察
               人若隨時指派查核員代表他們突然檢查銀行,也可維護銀行檢查上的驚奇因
               素。

                    監察人後來須將其查核報告,向董事會提請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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