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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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銀行授信管理處的經營策略
第 10 節 對中國授信的上限規定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金管會 97 年 3 月 14 日之放寬辦法)
1. 銀行直接間接敘做對中國授信 (不含短期貿易融資及聯貸) 之總餘額
(有擔保與無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決算後資產淨額合計數之 30%。
2. 准許我國銀行對台商中國境內之應收帳款,予以融通。
3. 對外商企業在中國持有 50%以上之子公司,本國銀行亦可予以融資。
4. 可接受台灣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為擔保品,對中國台商授
信。
5. 金控及銀行的子銀行,投資中國地區的銀行,其股權在 20%以下者,
可透過海外的子銀行,投資中國境內的銀行股份。
二、各銀行對中國之授信狀況,每季提報董事會後呈報央行
依中央銀行規定,各銀行必須將該行對中國之授信狀況,每季依央行設
計之表格,依序填報:
1. 授信幣別:台幣、外幣。
2. 授信產業對象: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
3. 借款用途:週轉性、資本金。
4. 擔保性:有擔保、無擔保。
5. 授信性質:融資、保證。
6. 逾期狀況:逾期比率。各銀行須先向董事會報告後,再向中央銀行呈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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