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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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銀行授信管理處的經營策略



                                  第 10 節  對中國授信的上限規定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金管會 97 年 3 月 14 日之放寬辦法)


                    1.  銀行直接間接敘做對中國授信  (不含短期貿易融資及聯貸)  之總餘額
                       (有擔保與無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決算後資產淨額合計數之 30%。
                    2.  准許我國銀行對台商中國境內之應收帳款,予以融通。

                    3.  對外商企業在中國持有 50%以上之子公司,本國銀行亦可予以融資。
                    4.  可接受台灣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為擔保品,對中國台商授

                       信。
                    5.  金控及銀行的子銀行,投資中國地區的銀行,其股權在 20%以下者,

                       可透過海外的子銀行,投資中國境內的銀行股份。


               二、各銀行對中國之授信狀況,每季提報董事會後呈報央行


                    依中央銀行規定,各銀行必須將該行對中國之授信狀況,每季依央行設

               計之表格,依序填報:
                    1.  授信幣別:台幣、外幣。

                    2.  授信產業對象: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
                    3.  借款用途:週轉性、資本金。
                    4.  擔保性:有擔保、無擔保。

                    5.  授信性質:融資、保證。

                    6.  逾期狀況:逾期比率。各銀行須先向董事會報告後,再向中央銀行呈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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