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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4.  派駐國外之稽核人員,得以參加符合當地法令規定所設立之金融專業

                       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數進行認定。

                    5.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
                       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

                      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建立專卷留存備查。



               二、營業主管的稽核業務訓練


                    該法第 24 條規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
               任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

                    2.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
                       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3.  取得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格
                       證書,測驗內容應比照前款研習與考試內容。


                    國外營業單位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得參加國外專業機
               構舉辦之稽核專業訓練,或取得國外類似測驗證書,以取代第一項所列條

               件。
                    首次擔任國內營業單位之經理,除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中符合第

               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並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
               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乙項,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

               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呈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
               書併同留卷備查。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業完成外國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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