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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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人力資源處的主要支援策略
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十一)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在我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 條
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ㄧ,並
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
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再者,依同辦法第 3 條規定,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須非為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持股一定比例之股東或為公司
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等等,對
於其「獨立」行使職權,即有特別嚴格之要求。
第 8 條規定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
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有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還被選任為審計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的召集
人。
依公司法第 198 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至
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十二)信用合作社留任銀行人員之資格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
留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
銀行工作經驗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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