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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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人力資源處的主要支援策略



               (二)銀行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及例外核准規定


                    1.  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2.  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3.  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銀行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
               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銀行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一次。



               (三)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負責人及例外核准規定

                    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

               社、農  (漁)  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  (不包括保險輔助人)  之負責
               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因銀行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

                       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但擔
                       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  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
                       該等機構之董事長。但兼任其他銀行董事長者,該二銀行間仍應具備

                       投資關係。
                    3.  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

                       公司之負責人,且銀行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
                       任情事,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
                       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4.  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東,且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

                       人互相兼任情事,銀行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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