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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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人力資源處的主要支援策略
























                    人力資源處的工作很多,在平時除了人員的進用、職前與在職訓練、升

               遷、撫卹,及與工會的溝通外,還須在人力的平衡與公平上多加著力,從而
               塑造優質的企業文化。




                                第 1 節  提報銀行經營者的資格規範



               一、銀行負責人之資格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

               機關定之。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銀行負責人;已充
               任者,當然解任。(銀行法第 35 條之 2)
                    金管會乃於 2010 年 10 月 19 日,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

               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一)銀行負責人之資格限制  (第 3 條):


                    1.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2.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3.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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