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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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八)監察人家屬擔任同一家銀行負責人之限制


                    銀行監察人  (監事)  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
               同一銀行之董  (理)  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第 7 條)。


               (九)經理人之選任與監督


                    銀行董  (理)  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
               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第 8 條 )。



               (十)銀行董監事的資格

                    銀行之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

               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
               董  (理)  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第 9 條):

                    1.  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成績優良者。

                    2.  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
                       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3.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職務,成績
                       優良者。

                    4.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
                       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


                    銀行之董  (理)  事長應具備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銀行之董  (理)  事長
               及以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條件之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之選任,銀行應

               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
               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銀行於期限內調整。

                    銀行對擬選任之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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