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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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十三)資格條件的提出與說明
主管機關對銀行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銀行於期限
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第 11 條)。
(十四)本準則修正前已擔任銀行負責人職務者的補充規定
本準則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修正施行前,銀行董事長已兼任總經理
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有不符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
起一年內調整。
本準則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修正施行前,銀行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
當之人之人數或職責,有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
個月內調整 (第 12 條)。
(十五)負責人之解任通知
銀行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第 13 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銀行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14 條)。
二、競業禁止
銀行之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銀行法第 35 條
之 1)
三、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之禁止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
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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