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349

令,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債權人尚不得逕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第
                             三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須依移轉命令起訴請求受執行命令之第三

                             人給付扣押款。待勝訴判決後,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受執行
                             命令之第三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甲熱衷投資,為天地公司的股東,出資額有 300 萬元,且甲為標
                              準股票族,擁有多家公司之股票,其中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亦有投資玄

                              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玄黃公司)  的未上市公司股票,甲之債權
                              人 A 銀行如果要對甲所擁有之上市或未上市股票及出資額為強制執
                              行,應以何種執行程序為之?

















                                  債務人持有之有價證券 (股票)、債務人於第三人有限公司之
                             出資額等,係屬債務人之財產或財產權,且皆有其交換價值,自得

                             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惟這類財產因性質上較特殊,故執行方法亦與
                             一般執行程序不同。








                                                                                                 ║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