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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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股 票的拍定 人再持之 向股票所 屬公司辦 理「過戶」之行
為,或由執行法院通知股票集保機關及股票所屬公司為過戶
之行為。
二、對於未上市股票之執行
(一) 有價證券係指表彰財產權之憑證,其權利之發生、移轉、行
使與證券本身之占有及交付有不可分之關係。未上市股票自
屬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之執行應依何種程序?
1. 依現行強制執行法係以查封標的有價證券的性質做為區
分,若查封標的有價證券著重票面權利之交換價值者,如
公司股票未上市者,以動產之拍賣或變賣方法行之;若重
在票面權利之行使者,如支票、匯票、倉單、提單、載貨
證券等,則依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執行,即逕對證
券義務人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等執行
命令行之 (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之 1 規定參照)。
2. 復依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將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同列
於動產執行之範圍,另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
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
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公司法第 164 條規定參照)。股票權
利之行使或處分須以占有及交付之方式為之,依法適用動
產執行之程序,即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二) 當債權人對未上市股票聲請執行時,依法適用動產執行之程
序行之,執行債權人應向法院陳報股票所在地點;待執行法
院實施查封占有股票後,始進行拍賣程序。又因未上市股票
無市場價格,原則上於查封後須先行鑑價,再依拍賣程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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