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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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股 票的拍定 人再持之 向股票所 屬公司辦 理「過戶」之行
                             為,或由執行法院通知股票集保機關及股票所屬公司為過戶
                             之行為。


                        二、對於未上市股票之執行


                        (一)  有價證券係指表彰財產權之憑證,其權利之發生、移轉、行
                             使與證券本身之占有及交付有不可分之關係。未上市股票自

                             屬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之執行應依何種程序?
                             1.  依現行強制執行法係以查封標的有價證券的性質做為區

                                分,若查封標的有價證券著重票面權利之交換價值者,如
                                公司股票未上市者,以動產之拍賣或變賣方法行之;若重

                                在票面權利之行使者,如支票、匯票、倉單、提單、載貨

                                證券等,則依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執行,即逕對證
                                券義務人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等執行
                                命令行之 (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之 1 規定參照)。

                             2.  復依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將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同列

                                於動產執行之範圍,另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
                                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

                                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公司法第 164 條規定參照)。股票權
                                利之行使或處分須以占有及交付之方式為之,依法適用動

                                產執行之程序,即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二)  當債權人對未上市股票聲請執行時,依法適用動產執行之程

                             序行之,執行債權人應向法院陳報股票所在地點;待執行法
                             院實施查封占有股票後,始進行拍賣程序。又因未上市股票

                             無市場價格,原則上於查封後須先行鑑價,再依拍賣程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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