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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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執行時,應向法院陳報股票所在地點;待執行法院占有股
                                  票,實施查封、鑑價後,始進行拍賣程序。即依強制執行法有

                                  關拍賣動產的規定,以公開喊價競標的方式為之,以出價最高
                                  者拍定 (強制執行法第 45、47、59、61、62、70 條)。在股票

                                  拍定後,尚須注意公司法第 111 條第 4 項之規定。
                             三、A 銀行對甲於天地公司的出資額為強制執行,其出資係屬甲享

                                  有之財產權,而非甲對於天地公司之金錢債權。故對於有限公
                                  司股東出資額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同時核發扣押命令予甲及天

                                  地公司禁止甲處分其權利,並通知天地公司之所屬主管機關登
                                  記其事由禁止其出資之移轉後,再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以拍

                                  賣或變賣方式為之。








                                  綜上,對於債務人送交集保公司集中保管之上市股票為強制執

                             行,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有關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執行之規定。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第三人核發

                             扣押命令,於換價程序以核發支付轉給命令為其執行方法,僅是程
                             序上較繁複。

                                  對於未上市或上櫃股票為強制執行,因股票為有價證券且著重

                             票面權利之交換價值,依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應依有關動產執行程
                             序進行查封及拍賣。

                                  對於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之執行,因出資係屬債務人享有之財
                             產權,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同法第 115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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