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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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執行時,應向法院陳報股票所在地點;待執行法院占有股
票,實施查封、鑑價後,始進行拍賣程序。即依強制執行法有
關拍賣動產的規定,以公開喊價競標的方式為之,以出價最高
者拍定 (強制執行法第 45、47、59、61、62、70 條)。在股票
拍定後,尚須注意公司法第 111 條第 4 項之規定。
三、A 銀行對甲於天地公司的出資額為強制執行,其出資係屬甲享
有之財產權,而非甲對於天地公司之金錢債權。故對於有限公
司股東出資額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同時核發扣押命令予甲及天
地公司禁止甲處分其權利,並通知天地公司之所屬主管機關登
記其事由禁止其出資之移轉後,再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以拍
賣或變賣方式為之。
綜上,對於債務人送交集保公司集中保管之上市股票為強制執
行,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有關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執行之規定。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第三人核發
扣押命令,於換價程序以核發支付轉給命令為其執行方法,僅是程
序上較繁複。
對於未上市或上櫃股票為強制執行,因股票為有價證券且著重
票面權利之交換價值,依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應依有關動產執行程
序進行查封及拍賣。
對於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之執行,因出資係屬債務人享有之財
產權,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同法第 115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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