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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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甲為公務員退休,其退休金每半年請領一次,對於其請
領的權利,A 銀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6 條之規定是不能對
之為扣押執行的標的。
二、依法院實務上見解:「公教人員等或低收入者請領退休金或補
助款之權利,係指該等人員就其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
如將已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存入銀行後,則其請領退休金或
補助款之權利已不存在。該已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存入銀行
後,與一般之金錢存入銀行同,均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之金錢
債權,性質上為得對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權利,即非請領退休
金等或補助款之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強制
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外,尚難謂不得強制執行 (高等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 37 號提案參照)。
三、由此得知,所謂退休金等或補助款不得扣押者,僅限於「尚未
領取」階段之「請領請求權」不能扣押而已,惟一旦領取後,
即為普通財產,如將之存入銀行、郵局存款帳戶,就只成為對
銀行、郵局之存款債權,法律上既無不得扣押之明文,債權人
當然就可以對之實施強制執行。故在本案一旦甲經領取退休金
後,則該已領取之退休金已成為甲之普通財產,A 銀行當然可
以對之實施強制執行扣押。
一、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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