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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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甲為公務員退休,其退休金每半年請領一次,對於其請
                            領的權利,A 銀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6 條之規定是不能對

                            之為扣押執行的標的。
                        二、依法院實務上見解:「公教人員等或低收入者請領退休金或補

                            助款之權利,係指該等人員就其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
                            如將已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存入銀行後,則其請領退休金或

                            補助款之權利已不存在。該已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存入銀行
                            後,與一般之金錢存入銀行同,均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之金錢

                            債權,性質上為得對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權利,即非請領退休

                            金等或補助款之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強制
                            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外,尚難謂不得強制執行 (高等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 37 號提案參照)。

                        三、由此得知,所謂退休金等或補助款不得扣押者,僅限於「尚未

                            領取」階段之「請領請求權」不能扣押而已,惟一旦領取後,
                            即為普通財產,如將之存入銀行、郵局存款帳戶,就只成為對

                            銀行、郵局之存款債權,法律上既無不得扣押之明文,債權人
                            當然就可以對之實施強制執行。故在本案一旦甲經領取退休金

                            後,則該已領取之退休金已成為甲之普通財產,A 銀行當然可
                            以對之實施強制執行扣押。






                        一、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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