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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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丙、丁、戊等四人公同共有。
                              二、連帶保證人乙已於 1 年前往生,乙的配偶己及子庚未拋棄繼承,

                                   為其繼承人,惟上述為 A 銀行假扣押執行之 X 土地仍在乙名下。

                              Q1:A 銀行對債務人甲名下公同共有之 Y 房地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是否會准許?
                              Q2:A 銀行以甲因繼承所得 Y 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標的聲請強制執

                                   行,執行法院會如何處理?
                              Q3:A 銀行欲就仍登記在乙名下之 X 土地為終局強制執行,應如何進
                                   行執行程序?


















                             一、依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
                                  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

                                  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
                                  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二、所謂「公同共有」者:係指數人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成立
                                  一公同關係,並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則為公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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