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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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之無涉及權利變動之繼承登記,不影響假
                            扣押查封的效力。縱假扣押查封登記未為塗銷,土地登記機關
                            仍應辦理上述繼承之新登記。









                            「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

                        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
                        利,得請求執行」司法院院字第 1054 號解釋在案。依目前法院實

                        務上見解在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對
                        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雖得請求執行。但否認在公

                        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對於公同共有之
                        「潛在應有部分」,有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

                            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不動
                        產之「權利」,請求執行時。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執行法院應

                        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將該「公同共有之權利」扣押,並命
                        執行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已辦妥遺產分割之資料或

                        命債權人代位債務人並以其他公同共有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提起分割
                        遺產訴訟 (註 3),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成為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

                        後,再依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對債務人所分得不動產應有部分之「所
                        有權」進行拍賣程序。

                            債務人如係在執行名義成立後,聲請強制執行前死亡,而其繼

                        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債權人欲就仍登記在債務人名下之
                        不動產為終局強制執行時,應於聲請執行時將債務人之繼承人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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