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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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相對人,並向執行法院聲請,以債務人費用,代為辦理繼承登
                             記為全體繼承人所有後,再續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









                             1.  最高法院 96 年度臺抗字第 308 號、96 年度臺抗字第 492 號。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6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 32 號參
                                照。

                             2.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冊,第 18、34 頁;陳計男,強制執行法

                                新論,第 373 頁;最高法院 89 年臺上字第 1216 號、89 年臺再
                                字第 81 號判決意旨參照。

                             3.  債務人為遺產之繼承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債權人為
                                保全債權,自得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又共有物之分割,

                                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如不能協議決定,則請求法院裁判
                                分割,法院分割之方法,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命為下列之

                                分配,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
                                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以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

                                (1)  原物分配。(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3)  變價分配。(4)  部
                                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金配。(5)  一部分分割,一部分仍維持共

                                有。(6) 合併分割。(7) 分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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