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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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是否為禁止執行之財
產,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得執行而不執行,或
不得執行而為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
二、債務人之財產權是否得免於債權人之執行,除依強制執行法規
定外,尚有依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禁止強制執行者,其相關規
定尚屬複雜,爰將催收實務上常遇者臚列於下表:
禁止查封之財產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禁止查封者
對象 內容及說明 法律依據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 衣 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
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最高法院 75 年臺抗字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 第 164 號裁 定、臺灣
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高等法院 87 年度抗字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 第 2987 號裁定參照
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
之物。所謂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係指
一般
祭祀神明及 信仰宗教所 用之物品, 如佛
人民
像、神尊、法器、香爐燭、經典等動產而
言。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 1 個月內
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
或確保安全,其他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
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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