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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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是否為禁止執行之財
                                  產,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得執行而不執行,或

                                  不得執行而為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

                             二、債務人之財產權是否得免於債權人之執行,除依強制執行法規

                                  定外,尚有依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禁止強制執行者,其相關規
                                  定尚屬複雜,爰將催收實務上常遇者臚列於下表:


                                                          禁止查封之財產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禁止查封者
                             對象                     內容及說明                             法律依據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 衣                        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
                                        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最高法院 75 年臺抗字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                        第 164 號裁 定、臺灣
                                        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高等法院 87 年度抗字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                        第 2987 號裁定參照
                                        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
                                        之物。所謂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係指
                             一般
                                        祭祀神明及 信仰宗教所 用之物品, 如佛
                             人民
                                        像、神尊、法器、香爐燭、經典等動產而
                                        言。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 1 個月內
                                        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
                                        或確保安全,其他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
                                        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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