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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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規定參照)。
五、有關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的執行方法可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為扣押程序
即執行法院向債務人及第三人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
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
人清償。扣押命令亦稱禁止命令,其作用與動產、不動產之
查封相同,乃執行法院凍結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處
分權之執行方法。於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
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
第二階段為換價程序
其執行換價之方法有四:由法院視案件性質,依職權選
擇核發適當的執行命令。
1. 收取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允許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收
取,即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例如:扣押存
款債權。
2. 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例
如:扣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
3. 支付轉給命令: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
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例如:扣押上市股票
之換價程序。
4. 拍賣或變賣: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
事由,致難依核發執行命令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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