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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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得對該存款聲請強制執行,用以清償甲之欠款。然該
                             存款戶係 B 郵局與甲間所成立之消費寄託契約;乙並未與 B

                             郵局成立消費寄託關係,且上開款項於存入 B 郵局時,其所
                             有權即已移轉於 B 郵局,僅甲得依其與 B 郵局間所成立消費

                             寄託契約請求 B 郵局返還同數額之金錢而已;至於甲存入金
                             錢之來源如何?是否他人委由其名義存入,均與金融機關與

                             存款戶間之消費寄託關係無關。縱乙主張債務人甲郵局帳戶
                             內存入款項係由伊存入等情屬實,亦不影響甲本於金錢消費

                             寄託契約對 B 郵局請求返還相同金額之債權。
                        二、爰此,該存款係為甲對 B 郵局之債權,存款債權在法律上係

                             屬甲之財產權,債權人 A 銀行自得對甲之存款債權聲請強制

                             執行, 並收取該 扣押款項 。乙本非 系爭扣押存款之所有權
                             人,故其請求 A 銀行返還扣押款項予伊,無任何法律依據 (註
                             1)。故本案第三人乙主張其為系爭扣押存款之所有權人,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







                            金融機關之活期、定期存款與存戶間之法律關係為消費寄託之

                        性質,故存款戶存入金融機關之金錢屬該金融機關所有,存戶僅有
                        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至存款戶交付金錢之來源如何?是否本人

                        親自存入或自本人其他帳戶轉帳存入,尚非金融機關所須或所得過

                        問。故僅用他人名義存款之人本非存款之所有權人,更無消費寄託
                        物返還請求權,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自不得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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