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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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
                                  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有異議者,不論其異議之原因事實 (債權

                                  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係發生於執行名義成
                                  立前或後,債務人均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三、本案債務人甲以本案係為他人盜辦為由,主張其與 A 銀行間
                                  之借貸關係不存在,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雖盜辦之事由係

                                  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前,惟 A 銀行所持對甲之債權憑證,
                                  係依確定之本票裁定所換發,非屬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執行名義,審判法院自須就該借款契約及本票是否為他人盜
                                  辦或偽辦為實體上之審理及判決。爰此,甲自亦須就該借款

                                  契約及本票為盜辦於訴訟中負舉證之責。








                                  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者,諸如:確定之支付命

                             令、訴訟上和解、調解筆錄等,具有實質確定力 (既判力)。在強
                             制執行程序中,執行債務人欲對該等執行名義為爭執者,須其異議

                             之原因事實係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後,且須為新發生之事由,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諸如:本票裁定、拍賣抵

                             押物裁定等,不論其異議之原因事實係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或
                             後,債務人均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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