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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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銀行實務上遇此情形,往往以借款契約加速條款中之「借
                                  款人因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信

                                  用發生貶落有不能償還之虞或有違約之情事」為由,主張借
                                  款人對其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據以行使抵

                                  銷權。惟需注意的是,倘銀行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
                                  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之情事,此舉顯不利於借款人,若

                                  經借款人申訴,恐會以契約雙方權益顯屬失衡,為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為由

                                  受到處罰 (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第 41 條規定參照)。
                             三、借款人如遇銀行不當行使加速條款求償債務,可以借款契約關

                                  於加速條款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或平等互惠原則,主張該
                                  加速條款無效。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
                             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相互抵銷。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

                             (銀行),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 (存款戶)  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
                             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第三債務人對於其債權人之

                             債權於扣押後始屆清償期,且其清償期後於扣押之債權者,於經扣

                             押時尚未成立,第三債務人亦不得以之為抵銷。其必須是第三債務
                             人於扣押前,已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且已屆清償期者,始得以其所
                             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倘於契約中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有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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