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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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 A 銀行借款 500 萬元,後將該筆借款存在該銀行的帳戶內,
                              計劃做為將來投資之用。未料,A 銀行此時收到債權人乙對甲存款強

                              制執行之法院扣押命令,A 銀行為保其 500 萬元之債權,得否主張以
                              甲亦欠 A 銀行 500 萬元貸款,與甲的 500 萬元存款相互抵銷而向執行
                              法院聲明異議,排除債權人乙對甲存款之強制執行?

















                             一、依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
                                  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

                                  相互抵銷」可知抵銷之要件包括:(一)  二人互負債務。(二)
                                  給付種類相同。(三) 均屆清償期。

                             二、本案例甲與 A 銀行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

                                  (一)  就借款言:甲為債務人,A 銀行為債權人。(二)  就存款
                                  言:甲為債權人,A 銀行為債務人,兩者互負債務當無疑
                                  異。且雙方所負者均為金錢債務,就此已符合抵銷 (一)、(二)

                                  之要件;有問題的是:雙方所負債務是否均屆清償期?若 A

                                  銀行對某甲的債權若未到期,則不能主張抵銷;反之,已屆
                                  清償期者,始可主張抵銷。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 118 條規定:「第 115 條、第 116 條、第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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