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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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 A 銀行借款 500 萬元,後將該筆借款存在該銀行的帳戶內,
計劃做為將來投資之用。未料,A 銀行此時收到債權人乙對甲存款強
制執行之法院扣押命令,A 銀行為保其 500 萬元之債權,得否主張以
甲亦欠 A 銀行 500 萬元貸款,與甲的 500 萬元存款相互抵銷而向執行
法院聲明異議,排除債權人乙對甲存款之強制執行?
一、依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
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
相互抵銷」可知抵銷之要件包括:(一) 二人互負債務。(二)
給付種類相同。(三) 均屆清償期。
二、本案例甲與 A 銀行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
(一) 就借款言:甲為債務人,A 銀行為債權人。(二) 就存款
言:甲為債權人,A 銀行為債務人,兩者互負債務當無疑
異。且雙方所負者均為金錢債務,就此已符合抵銷 (一)、(二)
之要件;有問題的是:雙方所負債務是否均屆清償期?若 A
銀行對某甲的債權若未到期,則不能主張抵銷;反之,已屆
清償期者,始可主張抵銷。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 118 條規定:「第 115 條、第 116 條、第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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