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338

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甲於 B 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是
                             項執行名義依上所述,係具有實質確定力 (既判力)  之執行名

                             義,債 務人不得 對之更行 提起確認 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
                             訴。

                        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債務人欲對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之
                             執行程序為異議者,須其異議之原因事實係發生於執行名義

                             成立之後,且須為新發生之事由,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提起異議之訴。

                        三、本案債務人甲以其借款契約係為他人盜辦為由,主張其與 A
                             銀行間 之借貸關 係不存在 ,於執行 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

                             訴。而盜辦之事由顯係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前,並非取得

                             執行名義後,債權人 A 銀行自得以甲係以執行名義成立前之
                             事由提起異議之訴,顯與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見解不符,請
                             求法院將甲提起之異議之訴予以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字第 4833 號判決參照)。






                        一、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
                             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

                             律關係存否之實質確定力,非屬於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執行名義。

                        二、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債務

                             人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依
                             上所述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故




                   332  ║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