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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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上字第 70 號、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北簡字第 956 號、板橋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552 號、100
年度板簡字第 505 號、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582 號
判決參照。
債權人 A 銀行聲請對債務人甲所任職於第三人天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稱天地公司) 之每月薪津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禁止
命令,並命第三人天地公司於收受法院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
法院聲明異議,而天地公司並未於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
議,法院於期限屆期後核發移轉命令將該薪津債權移轉予債權人,嗣
A 銀行向天地公司請求給付遭拒。
Q1:A 銀行得否逕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天地公司為強制執行?
Q2:設第三人天地公司於收受法院禁止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執
行法院聲明異議,聲明債務人甲已離職,A 銀行認其異議不實,
此時 A 銀行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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