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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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上字第 70 號、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北簡字第 956 號、板橋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552 號、100

                                年度板簡字第 505 號、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582 號
                                判決參照。







                                   債權人 A 銀行聲請對債務人甲所任職於第三人天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稱天地公司)  之每月薪津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禁止
                              命令,並命第三人天地公司於收受法院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
                              法院聲明異議,而天地公司並未於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

                              議,法院於期限屆期後核發移轉命令將該薪津債權移轉予債權人,嗣
                              A 銀行向天地公司請求給付遭拒。

                              Q1:A 銀行得否逕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天地公司為強制執行?
                              Q2:設第三人天地公司於收受法院禁止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執

                                   行法院聲明異議,聲明債務人甲已離職,A 銀行認其異議不實,
                                   此時 A 銀行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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