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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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之情事,恐因顯失公平影響交易秩序,致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
                        定,而受到處罰。







                             甲向 A 銀行借款 30 萬元,同時訂定借款契約及簽發同額本票乙
                         張,嗣甲逾期未繳款,A 銀行持對甲之債權憑證,聲請對甲於 B 銀行
                         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扣得存款 20 萬元。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債務

                         人甲主張其借款契約及本票係為他人盜辦,並否認與 A 銀行間有借貸
                         關係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對其存款強制執行之執行

                         程序。
                         Q1:A 銀行所持對甲之債權憑證,係依確定之支付命令所換發,A 銀

                              行應如何提出答辯?
                         Q2:A 銀行所持對甲之債權憑證,係依確定之本票裁定所換發,A 銀

                              行應如何處置?

















                        一、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經確定之終局判
                             決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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