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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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準此,凡不屬上開法條規定應點交之情形,即不得點交,並不
                            因拍賣公告註記點交而有異。本案例雖於拍賣公告記載「拍

                            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仍應查明 (非僅形式審查)  查封當時之
                            占有狀況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1、2 項規定情形,

                            以決定是否點交。若執行法院查明符合上揭點交之情形 (如第
                            三人未實際占有或其占有時間在查封之後,或無占有權源等)

                            自得應予點交。反之,如執行法院查明第三人係於查封前即
                            因租賃關係占有執行標的物時,自不得點交 (高等法院 94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 4 號提案參照)。








                            不動產點交及不點交之認定標準如下表:


                                                 占有狀態
                            占有人          查封前  查封時         查封後                備註欄
                                          占有       占有      占有
                                                                  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及第 124 條
                                                                  所謂之債務人,包括為債務人
                                                                  之繼承人、受僱人、學徒或與
                       債務人及其繼承人
                                          點交       點交      點交     債務人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
                       或占有輔助人
                                                                  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
                                                                  受債務人指示而對之有管領之
                                                                  力者在內。
                       第三人有權占有           不點交  不點交          點交
                       第三人對查封前無
                                                                  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權占有不爭執或其           點交       點交      點交
                                                                  57-4 民法第 866 條
                       占有權利被排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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