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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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民法第 877 條之規定,A 銀行不得主張併付拍賣該建築物
                        (司法院 94 年第 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 16 則參
                        照)。







                        一、違章建築既因違反建築法令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我國法院實
                            務上認為違章建築雖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讓與人仍

                            可將該建築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於受讓人。由於受讓人所
                            取得者應僅為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所有權,無從以所有權人之

                            地位而對第三人主張權利。
                        二、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

                            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
                            言,並不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處分權在內。

                        三、本案例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該查封之 X 屋非債務人所起造:X 屋原非債務人

                            所起造,自非債務人所有,X 屋仍為原起造人所有,而被執行
                            法院誤予查封者,X 屋原起造人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受

                            讓人或買受人乙因不能登記為其所有,故亦得代位原起造人提
                            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其二、該查封之 X 屋原為債務人所起造:X 屋既為債務

                            人所原始起造,X 屋為債務人所有,買受人乙雖買受在先,所
                            取得者不過為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所有權,故乙無由逕

                            以所有權人自居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據以排除強制執行 (最
                            高法院 44 年臺上字第 721 號、48 年臺上字第 209 號判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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