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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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有建築行為者,須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直
                            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請領建築許可執照後,

                            始可動工建造。而所謂違章建築者係指在未請領建築許可執
                            照之前,就擅自先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依法亦不得辦理建

                            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保存登記)。
                        二、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

                            經登記不生效力,且此項規定不因不動產為違章建築而有例
                            外。然慮及此類建物之買賣或其他交易行為仍時有所見,故

                            法院審判實務上針對違章建築乃認為:違章建築雖因未辦理
                            保存登記而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致該建物所有權不

                            能發生讓與效力,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仍可約定將該建築物
                            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於受讓人。

                        三、由於受讓人或買受人所取得者僅為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而

                            非所有權,故違章建築之受讓人或買受人無從自居於所有權
                            人之地位而對其他第三人主張權利 (最高法院 43 年臺上字第

                            856 號判例、67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 (一)  決議參
                            照)。






                        一、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本案例乙

                            僅能取得 X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該房屋之原始所有人仍屬甲
                            所有,故 A 銀行聲請拍賣土地時,因已符合民法第 877 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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