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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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119 號判決參照)。
四、同理,當 X 屋遭法院拍賣,X 屋之拍定人取得亦僅係 X 屋之
事實上處分權,縱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亦不因此而取得 X 屋
之所有權。
違章建築之讓與,雖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
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故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之受
讓人僅能取得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該房屋之所有權仍屬起造人所
有,故債權人聲請拍賣土地時,如已符合民法第 877 條之規定,
不論違章建築受讓人是否同意,執行法院自得准許就該建物聲請併
付拍賣。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
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
情形之一者而言。而查封之違章建築如為原債務人所起造,違章建
築買受人雖買受在先,所取得者不過為該等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而
非所有權;故違章建築之買受人不得逕以所有權人自居,據以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一日違章終身違章,違章建築縱遭法院拍賣,違章建築之拍定
人亦不因拍定而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所有權,其取得亦僅係該違章建
築之事實上處分權,無法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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