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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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土地抵押權設定前即已興建,且於土地抵押權設定前即
                            將該未保存登記建物出租予乙,不符合民法第 877 條土地所

                            有人於抵押權設定後在其上營造建築物及民法第 866 條不動
                            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成立租賃關

                            係,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抵押權人於必要
                            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除去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

                            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並拍賣之規定。且債權人 A 銀行於
                            設定土地抵押權時即已知悉該未保存登記建物及租約之存

                            在,於抵押權實行時,自有容忍及承受該不利益之義務。
                        二、準此,該未保存登記建物於土地設定抵押權之前,即已建造完

                            成並已出租,自無民法第 877 條及民法第 866 條規定之適

                            用,債權人 A 銀行不得聲請排除該租約及併付拍賣該上開未
                            保存登記之建物 (高等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 22 號、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 38 號提案參照)。








                            民法第 866 條排除其他權利之規定及民法第 877 條建築物與

                        土地之併付拍賣之規定,係為保護抵押權人所賦予抵押權人之獨具
                        權能,而普通債權人則無此等權能。

                            綜上,如設定抵押權時已有建物或租賃契約存在,抵押權人既
                        已知該土地上有建物及租約,自應該承受該土地負擔及租賃權之不

                        利益,不得請求併付拍賣建物或除去該租賃契約。但如設定抵押權
                        之後始有該建物或租賃契約,而該建物或租約影響抵押權時,抵押

                        權人自得請求併付拍賣或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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