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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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 (下同) 97 年向 A 銀行借貸新臺幣 (下同) 500 萬元,並
                              以其所有之房地設定抵押權予 A 銀行,嗣該債權清償期於 99 年屆

                              至,甲未清償債務,A 銀行乃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抵押權拍賣該房地。
                              Q1:設甲於 98 年將抵押房地出租予乙。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該房地經

                                   鑑價僅值 400 萬元,A 銀行認為乙在抵押房地之用益行為,影響
                                   拍賣價額,乃聲請執行法院除去甲乙間之租賃關係,執行法院是

                                   否會准許?設上揭租賃契約係甲委託丙以丙之名義與乙訂立,是
                                   否因租約之訂定係債務人以外之人所為而致除去租賃關係之處
                                   分,而受到限制?

                              Q2:設甲係於 95 年將上揭房地出租給乙,租期 10 年未經公證。在強
                                   制執行程序中該抵押房地因有租賃關係存在,執行法院於第一次

                                   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不點交。致拍賣無人應買,而第二次拍賣之
                                   底價已不足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A 銀行以該租賃關係影響其抵
                                   押權之行使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權,執行法院是否會

                                   准許?















                             一、抵押權之成立並不以抵押物移轉占有於抵押權人為要件,抵押
                                  物所有權人得繼續占有使用其不動產。故於設定抵押權後於

                                  同一不動產上,抵押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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