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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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B 銀行欲對甲所有之房地為強制執行,以「聲明參與分配」的方

                              式聲請執行或以「併案 (雙重執行)」的方式聲請執行較有利?
                         Q2:倘 A 銀行於執行程序中因與甲達成和解,將案件撤回時,執行程

                              序會因 B 銀行聲請執行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















                        一、所謂「參與分配」︰係指債權人依據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就
                            債務人的財產為執行債權人強制執行查封後,應於標的物拍

                            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
                            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 (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就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
                            與他債權人同受清償之意思表示。其本身並無獨立之查封效

                            力,在本質上係附屬於執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如執
                            行程序經執行債權人撤回或被撤銷而消滅時,則參與分配即失

                            所附麗,其效力亦隨之消滅,不生繼續執行的效力;參與分配
                            之聲明亦隨執行債權人之撤回而一併脫離執行程序。

                        二、雖然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點第 1 款規定︰
                            「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如他債權人已依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得聲請繼續執行」。然在目

                            前法院實務上,當執行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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