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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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鮮有通知詢問參與分配債權人是否要聲請繼續執行之情形。
因此,參與分配債權人在聲明參與分配後,在執行程序中實難
以知悉執行債權人是否有聲請撤回強制執行或其他致執行程序
發生障礙之狀況。
三、而所謂「雙重聲請執行即聲請併案執行」︰係於先有執行債權
人對執行標的為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再就該執行標的再行聲
請執行之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及立法理由參照),獨
立發生查封效力,且為另一獨立之執行程序並溯及於先執行
「聲請」時發生潛在之查封效力。故於先執行程序因故聲請撤
回或被撤銷執行時,則後併案執行之潛在查封效力即告顯現,
法院應「依職權」為後執行者繼續執行。
四、茲就強制執行法有關聲請參與分配與聲請併案執行兩者規定之
異同點作一比較:
項目 聲明參與分配 聲請併案執行
是否須取得 須取得 須取得
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
相 執行費用 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 執行標的金 額或價
同 之千分之七 (八) 額之千分之七 (八)
點 聲請期限 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 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
後段:依第 32 條之
規定辦理。
執行程 序因執行 參與分配 即失所附 獨立 發生 查封效
相
債權人 聲請撤回 麗,其效力亦隨之消 力,法院應 「依職
異
執行或 執行程序 滅。 權」繼續執行。
點
被撤銷、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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