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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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鮮有通知詢問參與分配債權人是否要聲請繼續執行之情形。
                                  因此,參與分配債權人在聲明參與分配後,在執行程序中實難

                                  以知悉執行債權人是否有聲請撤回強制執行或其他致執行程序
                                  發生障礙之狀況。

                             三、而所謂「雙重聲請執行即聲請併案執行」︰係於先有執行債權
                                  人對執行標的為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再就該執行標的再行聲

                                  請執行之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及立法理由參照),獨
                                  立發生查封效力,且為另一獨立之執行程序並溯及於先執行

                                  「聲請」時發生潛在之查封效力。故於先執行程序因故聲請撤
                                  回或被撤銷執行時,則後併案執行之潛在查封效力即告顯現,

                                  法院應「依職權」為後執行者繼續執行。

                             四、茲就強制執行法有關聲請參與分配與聲請併案執行兩者規定之
                                  異同點作一比較:


                                          項目              聲明參與分配                聲請併案執行
                                    是否須取得              須取得                   須取得
                                    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
                               相    執行費用               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             執行標的金 額或價
                               同                       之千分之七 (八)             額之千分之七 (八)
                               點  聲請期限                 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           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
                                                                             後段:依第 32 條之
                                                                             規定辦理。
                                    執行程 序因執行           參與分配 即失所附             獨立 發生 查封效
                               相
                                    債權人 聲請撤回           麗,其效力亦隨之消             力,法院應 「依職
                               異
                                    執行或 執行程序           滅。                    權」繼續執行。
                               點
                                    被撤銷、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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