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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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之規定以 A 銀行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未將所持本票原本附卷,欠缺強制執行聲請法定要件,執行法
院未依應遵守之程序駁回 A 銀行強制執行之聲請為由,向執行法
院聲明異議。
一、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
之訴。以排除就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本案丙為房屋之
出資起造者,於建築完成時原始取得建築物之所有權,故丙為
該屋二樓之權利人自無疑義。其得主張對執行標的物即該屋二
樓有事實上處分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對該屋二樓之
強制執行。但是第三人異議之訴必須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本案例之執行標的物該屋二樓,既已由乙拍定,乙於期限內繳
足價金且 A 銀行已領得拍賣價款,故就該執行標的物之強制
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故丙無法就該房屋二樓之強制執行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執行債務人對於執行法院應遵守之程序有異議或有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執行名義所載請求之事由發生,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或對債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就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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