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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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如債務人主張,依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
                                   備執行名義之要件聲明異議,則此時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
                                   法院如認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而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

                                   序未終結時,執行法院得撤銷對於不動產之執行處分。
                            (二)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

                                 1.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

                                   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
                                   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

                                   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2. 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此
                                   處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而言,即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

                                   時,始為終結。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
                                   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

                                   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此項異議之訴
                                   有理由之判決,僅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達

                                   其目的之部分排除其執行力,不能據以撤銷強制執行程
                                   序業經終結部分之執行處分。

                            (三)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1.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
                                   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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