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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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 存、抵銷、混同、免除、 執行名義所載債
議 解除條件成就、拋棄等事 權全部達其目的
之 由。 時,始為終結,
訴 權利妨礙事由:指執行名 故執行名義所載
義所表彰之權利並未消 債權,未因強制
滅,但有一定原因致使權 執行全部達其目
利人不能行使,如時效完 的以前,對於某
成、債務人同時履行抗 一執行標的物之
辯、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 強制執行程序雖
等事由。 已終結,債務人
權利不成立之事由:例如 仍得提起。
抵押權係因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而成立、或本票發票
人主張非其簽發本票。主
要係基於實體法所生權利
事由,以排除執行名義之
執行力為目的。
第三人(非 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係指對於單個的 執行處所屬法
第
執行當 事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執行標的物之強 院之民事庭
三
人) 例如:第三人對於執行標 制執行程序終結
人
的物,主張為其所有或與 而言。
異
債務人公同共有,因強制
議
執行致無以維持其權利
之
者。主要係基於實體法所
訴
生權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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