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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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             存、抵銷、混同、免除、 執行名義所載債
                       議             解除條件成就、拋棄等事 權全部達其目的
                       之             由。                       時,始為終結,
                       訴             權利妨礙事由:指執行名 故執行名義所載
                                     義所表彰之權利並未消 債權,未因強制
                                     滅,但有一定原因致使權 執行全部達其目

                                     利人不能行使,如時效完 的以前,對於某
                                     成、債務人同時履行抗 一執行標的物之
                                     辯、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 強制執行程序雖
                                     等事由。                     已終結,債務人
                                     權利不成立之事由:例如              仍得提起。

                                     抵押權係因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而成立、或本票發票
                                     人主張非其簽發本票。主
                                     要係基於實體法所生權利
                                     事由,以排除執行名義之
                                     執行力為目的。

                          第三人(非 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係指對於單個的 執行處所屬法
                       第
                          執行當 事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執行標的物之強 院之民事庭
                       三
                          人)         例如:第三人對於執行標 制執行程序終結
                       人
                                     的物,主張為其所有或與 而言。
                       異
                                     債務人公同共有,因強制
                       議
                                     執行致無以維持其權利
                       之
                                     者。主要係基於實體法所
                       訴
                                     生權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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