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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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案執行債務人甲於執行程序中至執行法院閱卷得知 A 銀行
                             所持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已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甲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對 A

                             銀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本件執行標的不動產二樓由乙拍定,
                             A 銀行已領得拍賣價款,扣押存款部分亦經 A 銀行領得扣押款

                             項。故二樓部分及扣押存款部分之執行程序均已終結;惟該屋一樓
                             尚未拍定。本案甲為執行債務人且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 A 銀行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事由發生,依上揭司法院解釋之意旨,在該屋一樓
                             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債務人甲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撤銷本

                             案強制執行程序及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達其目的之部
                             分,但其中房屋二樓與扣押存款部分其個別的程序已經終結,縱事

                             後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確定,也無從撤銷,因此本案甲提起異議之
                             訴時,務必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法院聲請准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的

                             裁定,俾免該屋一樓於訴訟中亦被拍定。

                             二、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本案執行債務人甲於執行程序中至執行法院閱卷得知,A 銀行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未將所持本票原本附卷,於此情形,目前法院實

                             務上見解,以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者,除應提出裁定正本及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外,並
                             應提出該本票原本,不得僅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註 1)。否

                             則屬強制執行法定要件之欠缺。準此,執行債務人甲可於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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