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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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對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於該他法院轄區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為較妥適的做法。








                        1.  所謂超額查封係指查封之標的物,以其價格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權人應負擔之費用已足夠,卻又繼續查封債務人之其

                          他財產而言。





                             A 銀行對債務人甲有金錢債權,A 銀行持 97 年度本票裁定及確定
                         證明為執行名義,於民國 101 年聲請對甲強制執行,將甲之二層樓透

                         天房地及甲在 B 銀行的存款債權一併予以查封。經查該屋一樓登記為
                         甲所有,二樓則為有獨立出入口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經分別拍賣變價
                         後,房屋二樓由乙拍定,乙於期限內繳足價金且 A 銀行已領得拍賣價
                         款;存款部分經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A 銀行亦領得扣押存款。

                         惟該屋一樓尚未拍定。
                         Q1:債務人甲於執行程序中至執行法院閱卷得知,A 銀行所持之本票
                             票據債權執行名義已罹於消滅時效,且 A 銀行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未將所持本票原本附卷,於此情形,債務人甲有無救濟方法?

                         Q2:現有第三人丙主張其為執行標的二樓建物之起造人,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此時丙有無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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