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299

(喬律師,圖說強制執行法,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圖 6-2  判斷強制執行兢合的依據









                                  因終局執行與假扣押執行之執行標的均為金錢債權,在查封階
                             段兩者不相抵觸故可併存。惟在執行標的拍賣程序中,對於假扣押

                             執行應以參與分配之方式處理。假扣押與假處分兩者之執行名義皆
                             為保全執行之執行名義,均僅查封債務人財產,禁止債務人任意處

                             分該查封之財產,不涉及終局執行,故屬執行內容不相抵觸者,故
                             可併存。

                                  債務人財產前經假扣押或假處分在案,嗣債權人以其終局之執
                             行名義,聲請終局執行拍賣債務人財產。依目前法院實務上係採終

                             局執行優先,執行法院應予准許聲請,拍賣後假處分程序因執行標

                             的物滅失而消滅,假扣押執行程序所得之分配金額,則應予提存,
                             而不得直接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須待假扣押債權人對債務人就聲
                             請假扣押債權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始受分配。



                                                                                                 ║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