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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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執行名義,如該執行名義所載內
容有礙假扣押查封執行之效果者,對於假扣押債權人仍不生
效力 (最高法院 74 年臺上字第 341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本案因 B 公司與 C 銀行兩者之執行名義皆為保全執行之執行
名義僅係查封系爭土地,均係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該查封之
財產,不涉及終局執行,故屬前述執行內容不相抵觸者,故
法院可同時允准 B 公司與 C 銀行之查封聲請。
本案所涉者為先有保全執行而後有終局執行之情形,茲略述於
下:
一、A 銀行之終局執行與 C 銀行之假扣押保全執行競合:A 銀行
以其終局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 X 土地,因其與 C 銀行假
扣押之執行名義,兩者均為金錢債權互不牴觸而可併存,故
法院應可允准 A 銀行之終局執行聲請,但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規定,C 銀行因此所得之金額應予提存,不得分配;須
待 C 銀行取得終局之執行名義並釋明為同一債權後始得分
配。
二、A 銀行之金錢債權終局執行與 B 公司之假處分保全執行競
合:於先有假處分執行後再聲請終局執行時,兩者執行內容
相互抵觸而無法併存,依目前實務上皆採終局執行優先,認
為基於平等原則,不應使假處分債權人取得優先地位,假處
分僅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不禁止其他強制執行所為之處
分。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實體上之權利義務既經法院審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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