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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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局執行與假扣押執行競合
次就 A 銀行之終局執行與 C 銀行之假扣押執行競合情形,依
目前實務係視為參與分配,因終局執行與假扣押執行之執行標的均
為金錢債權,不相抵觸故可允許 A、C 銀行之執行併存。將在後之
C 銀行假扣押之聲請,視為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規定參
照),惟執行法院應將拍賣執行標的後所得之拍賣價款中 C 銀行應
受分配之金額加以提存。
一、依題示,債權人 B 公司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假處分執行查封 X
土地後,C 銀行隨後亦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查封該地。
此案例觸及上開強制執行競合類型中 (四) 之假扣押執行與假
處分執行之競合類型。
二、關於假處分與假扣押執行之競合,我國係兼採查封及終局執行
優越之原則,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7 條、第 128 條之規定至明,是就債務人所有執行標的
物實施假處分於先,執行假扣押在後,而假扣押債權人就假
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就該標的物為終
局執行時,則該假處分之效力,並不能排除法院之強制執
行。惟如假處分之債權人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執行名
義,則可逕行請求實現該執行名義所載之內容 (在本案例即依
確定判決申請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該假
扣押執行與之不相容部分之效力,即歸於消滅。反之,假扣
押執行查封於先,而實施假處分在後,即令假處分債權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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