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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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
                             裁判已確定之效力;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

                             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惟若在強制執行程
                             序中債務人始確認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之情事,因強制執行應依執

                             行名義為之,執行債務人在此情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執行法院以該強制執行事件因欠缺執行名

                             義為由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但對已執行終結之執行程序不
                             得聲明異議請求撤銷。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支付命令因送達不合法,其確定證明遭撤
                             銷,致生執行名義尚未成立之情事,若該確定證明書確定之日期在

                             5 年內者,債權人為防止執行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及確保債權,應於

                             接獲法院撤銷確定證明書通知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行債務人
                             起訴,即視為自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經起訴。另一方面為避
                             免因執行名義自身之瑕疵,致先前的強制執行程序遭駁回或撤銷,

                             讓執行債務人有脫產之機,執行債權人應速為保全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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