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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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而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者於本案例係指:

                        (一)  在甲不動產拍賣部分:可分拍賣程序及整個不動產的執行程
                             序。

                             1.  拍賣程序:以買受人 (拍定人)  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
                                轉證書時即為之終結 (最高法院 98 年度臺抗字第 275 號裁

                                定、高等法院 98 年度抗字第 875 號裁定參照)。
                             2.  整個不動產的執行程序:於拍賣價金交付執行債權人時告

                                終結。

                                 因此,在不動產拍賣程序,在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

                             之權利移轉證書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為聲請或聲明異
                             議。在不動產執行程序,縱執行標的不動產經拍賣終結,但

                             尚未將其賣得價金交付債權人前,該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尚未終結,債務人仍得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已終結之拍賣程

                             序不能依此異議有理由予以撤銷 (最高法院 97 年度臺上字第
                             1743 號判決參照)。

                                 在本案例,借款人甲之房地業經強制執行拍定且債權人
                             A 銀行亦已受償,該房屋之拍賣程序及執行程序均已終結,

                             甲自無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  在執行對乙扣薪部分:即第三人 B 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後未

                             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經法院依核發換價 (收取、移轉、支付
                             轉給) 命令扣薪正在進行中者,常見的情形可分兩種:

                             1. 法院核發收取命令者:執行程序未終結。

                             2.  法院核發債權移轉命令者:按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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