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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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故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後,在執行程序中,縱使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明異
議或依第 14 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未獲得聲明異議有理
由裁定或異議之訴勝訴確定前,執行程序仍不停繼續進行。其
間已執行終結之部分 (諸如:已將拍賣價款交債權人或債權人
已收取扣薪部分),依司法院院字第 2776 號解釋:「依同一執
行名義,就屬於一債務人或數債務人之數種財產為強執,其中
一財產已經拍賣終結,並將賣得價金交付債權人時,對該種財
產之強執程序,即為終結,對於他種財產之強執程序,雖未終
結,亦不得對於業經終結之強執程序,提起異議之訴。」
二、執此,本案例房屋拍賣所得價金及執行乙之薪資 A 銀行已受
償之部分,執行程序已因債權人受償而終結,其執行處分即屬
無從撤銷。債務人甲及乙不得請求返還。
債務人甲與乙可能之救濟途徑分述於下: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
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
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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