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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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相對人,向抵押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
                             的裁定;倘抵押物之現所有人於裁定前已死亡,抵押權人應以現所

                             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取
                             得對抵押房地之「對物的終局執行名義」。







                                   A 銀行對借款人甲及連帶保證人乙核發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
                              書。A 銀行遂依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甲之房地強制執行,

                              案經拍定,並已部分受償。後 A 銀行就受償不足之金額,對連帶保證
                              人乙任職於第三人 B 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案經執行法院核發
                              移轉命令,並經 A 銀行陸續收取扣薪款在卷。然期間乙提出甲乙二人

                              之入出國證明書,以送達支付命令時甲乙二人均不在國內,支付命令
                              未確定為由提出抗辯,嗣經查證發現該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確係誤
                              發,法院爰撤銷該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Q1:甲及乙或第三人 B 公司對 A 銀行已於執行終結受償之金錢得否請

                                   求返還?已終結之執行程序是否因支付命令被撤銷而受影響?
                              Q2:甲與乙無其他救濟途徑?
                              Q3:執行名義之確定證明書經法院撤銷,執行法院亦因此駁回強制執

                                   行。A 銀行之救濟管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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