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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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項雖規定,得就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發移轉命
令,形式上終結該執行案件,但對於尚未發生之薪資或其
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執行債權人尚未受償。執行程序實
質上並未終結,其他債權人仍得參與分配該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繼續性債權 (高等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 25
號提案、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973 號判決參照)。
依此,法院對於扣薪案件核發債權移轉命令者,其執行程
序形式上雖已終結,但實質上尚未終結。
本案例對乙扣薪之強制執行,因執行程序實質上尚未終
結,自得以該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業已撤銷為由,向執行
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撤銷尚未終結部分之執行處分。
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而此處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
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和解、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或類
此之情形,始足當之。但若執行名義並未成立,債權人竟持
之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侵害債務人之權利者,法院實
務上就此情況認僅係債務人得否依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聲
明異議而已,尚非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 87 年度
臺上字第 1438 號判決意旨、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雄簡字第
1562 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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